欢迎光临社会与法律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社会与法律 > 以案说法 -> 内容  

故意隐瞒行程、传播涉疫谣言,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2-2-5  查看次数:8105  来源:四川在线
 
 

 

 故意隐瞒行程、制造传播涉疫谣言,或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处罚?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近日,四川绵阳警方和南充警方先后发布的三则警方通报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

  1月23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发布通报:冯某某从省外某中风险地区到达涪城区后,在明知自己的健康码变为黄码并经相关部门短信再三提醒后,仍未向社区报备,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无独有偶,1月29日,南充市蓬安县公安局发布消息称,相如街道办居民陈某因返蓬向社区报备时隐瞒境外旅居史,被县公安局相如派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月27日,绵阳江油公安发布消息称,有人在微信群发布了一则涉疫信息:“自己借用他人健康码和行程码从高风险地区返乡回家过年”。经警方调查,前述信息为当事人瓯某发表的不实言论。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裁定,对瓯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疫情期间,故意隐瞒行程以及传播涉疫情谣言或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处罚?为此,2月4日,四川在线记者邀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和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来一起普及这三起涉疫事件背后的法律法规。

  故意隐瞒行程

  一般可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最高可能判死刑

  “一般来说,故意隐瞒行程会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治安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刑法》)等法律。”曾文忠介绍,一般来说,如果情节较为轻微,适用《治安处罚法》。如果情节严重且引起了严重的后果,才适用《刑法》。

  曾文忠介绍,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行且导致了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可能会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按照《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本文开头的两个案例中,由于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适用的是《治安处罚法》。”曾文忠说。

  曾文忠进一步解释,如果有拒绝县级以上政府、疾控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如果明知自己已经感染还故意瞒报,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会构成《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曾文忠说,在这样的情况下,情节较轻的,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最高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制造传播涉疫谣言

  最高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要确定的什么是谣言。”陈小彪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相关条文和司法解释使用更多的表述是“虚假信息”。现在一般认为,谣言是涉及事实陈述,而意见表达是个人情绪表述。只有关于疫情的虚假事实陈述才可能构成谣言,而单纯的意见表达属于言论自由,是可以允许的。

  “按照警方通报,前文中的当事人瓯某的言论应该属于不实言论,是造谣。”陈小彪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关于造谣的处罚可能会涉及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

  记者查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谎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现在是对瓯某进行的行政处罚,如果其行为后果被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可能将触犯《刑法》。”陈小彪介绍,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陈小彪还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如果有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等情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的,最高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刘湃】

发表评论 发贴须知
网    名: 验证码:
  查看所有评论

· 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您在社会舆论监督网评论发表的言论,社会舆论监督网有权在网站内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图文  
云南省教育厅:已将罗崇敏涉嫌违
乌江榨菜回应网传消费者吃出脚指
广东江海探索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
“我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点击·排行  
1. “贵过公交时代”来临 共享单车究竟还
2. 实名举报岐山县法院法官张红波违法乱纪
3. 他用赤城书写感动
4. 实名举报岐山县蔡家坡招商局局长于银花
5. 陕西省岐山县官商勾结坑害投资商真相调
6. 【书画】书画名家卢向前书画欣赏
7. 陕西省扶风县住建局工作人员打伤业主委
8. 全国多家媒体关注投资商资产在陕西岐山
9. 是农民工撒谎,还是汉中市勉县政府歪曲
10. 评标专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由谁管辖
  最新·发布  
1. 香港特区立法会综合大楼完成扩建
2. 公安部部署开展“昆仑-2025”专项
3. 第十届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开幕
4. 男子造谣成都太古里发生严重车祸事故,
5. 《狂野时代》等中国影片将亮相第78届
6. 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
7. 甘肃副省长赵金云被逮捕
8.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严厉打击破坏
9. 湖南省邵阳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0. 国务院安委办印发通知:坚决防范遏制重
  投票·调查  
关于本站 | 投稿信箱 | 广告服务 | 加盟合作 | 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8-2009 WWW.SHYLJD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管单位:《民情与法制》杂志社 本网法律顾问:吴运亭 推荐使用 IE 7.0 1024×768 分辨率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注册备案号:京ICP备09077164号
网站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