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社会与法律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社会与法律 > 道德与法 -> 内容  

全国妇联发布家暴证据收集指引 帮助受害人维权

  发布日期:2021-11-26  查看次数:848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11月25日电 (记者 余湛奕)每年11月25日被联合国确立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记者当天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获悉,日前,全国妇联权益部发布《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及“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等作了详细说明,用于帮助受害人树立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1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确禁止家庭暴力。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家暴受害人缺少保存和收集证明家暴证据的意识,故使许多家暴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力的处理和追究,以致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

  据了解,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情况下受害人不知道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更不知道收集的证据有什么用处。

  鉴于此,《指引》提示,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受害人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加害人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以及受害人的陈述等,均可作为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受害人注意保存或向有关部门申请查阅调取。

  此外,《指引》还提醒受害人,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完)

【编辑:苏亦瑜】

发表评论 发贴须知
网    名: 验证码:
  查看所有评论

· 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您在社会舆论监督网评论发表的言论,社会舆论监督网有权在网站内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图文  
陕西省扶风县住建局工作人员打伤
更加科学精准 国家卫健委要求疫
村镇银行储户健康码被赋红码 郑
平遥警方通报“女孩被打”:相关
  点击·排行  
1. “贵过公交时代”来临 共享单车究竟还
2. 实名举报岐山县法院法官张红波违法乱纪
3. 实名举报岐山县蔡家坡招商局局长于银花
4. 他用赤城书写感动
5. 陕西省岐山县官商勾结坑害投资商真相调
6. 【书画】书画名家卢向前书画欣赏
7. 陕西省扶风县住建局工作人员打伤业主委
8. 全国多家媒体关注投资商资产在陕西岐山
9. 是农民工撒谎,还是汉中市勉县政府歪曲
10. 评标专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由谁管辖
  最新·发布  
1. “北部湾港—越南—新加坡”航线正式开
2. 重温鲁迅“抗战精神”:手中的笔就是最
3. 陕西一女子诉请出轨前夫支付精神损害赔
4. 倒买倒卖药品套取医保基金 面临何种法
5. 2025年全国少数民族参观团活动启动
6. 外交部:中方决定对俄罗斯持普通护照人
7. 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
8. 上海夜经济升级 打造“24小时活力城
9. 青岛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吴经建被
10. 重庆:设立千年古树司法保护基地
  投票·调查  
关于本站 | 投稿信箱 | 广告服务 | 加盟合作 | 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8-2009 WWW.SHYLJD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管单位:《民情与法制》杂志社 本网法律顾问:吴运亭 推荐使用 IE 7.0 1024×768 分辨率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注册备案号:京ICP备09077164号
网站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