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8日,河南省灵宝市阳平镇西峪金矿1340矿口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井下作业的一名矿工死亡。死者陈功新(音),1969年出生,系湖北省郧西县上津镇范家坪村人。
据死者的工友介绍:我们几个人是钻工,事故发生时,陈功新负责扶钻杆,突然头顶落下一块石头,正好砸在他的头上,造成陈功新死亡。事故发生后,矿方将尸体运走,通知家属到场协商赔偿事宜,经过协商,矿方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却没有将事故上报给相关职能部门,而是选择巨额赔偿与死者家属私了,瞒报事故。当时带班的班长是郧西县上津镇槐树村的夏臣有(音),现在还在矿上带班,带我们的老板是周长友(音)。
2012年7月15日,记者来到河南省灵宝市阳平镇西峪金矿1340矿口,从矿工和村民中了解到:西峪金矿1340坑口原来是金源公司金矿的矿口,因为这里都是大湖村的地盘,后来大湖村就把这个矿口要走了,现在属于大湖经营管理。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阳平镇辖区存在许多矿山私挖乱采、选场污染情况。
下午来到阳平镇政府,值班室的门紧锁着,拨打值班的电话后一位姓尚(音)女同志从后院出来开了值班室的门。在值班室几份资料显示阳平镇涧沟村、徐营村选场污染等情况,进一步证实所见到的私挖乱采、选场污染情况的真实性。
记者把相关死者死亡的情况介绍后,值班女同志拨打了几个电话,约5分钟后,一位男的来到办公室,女同志说:“这是我们镇负责…”。一句话没说完,这位男的恶声恶气的说:“我们这没有这起事,你们都是假的,都是骗子…”大骂起来。
记者:“我们是假的你可以找公安机关,作为一名公民也有权利和义务反映情况,你们政府应该调查了解事情真相。”
这时这位男的还在那骂骂咧咧,并多次威胁、恐吓。记者多次追问对方姓名及职务却被告知无权过问,值班女同志也不愿说出对方情况。只有把这一情况反映到灵宝市政府。为了安全期间,记者就离开阳平镇。
一小时后,值班姓尚的女同志打过来电话说:“刚才镇里的一个人说那个矿不属于我们管辖,在办公室吵骂的那个是镇里负责安全的一位工作人员,具体姓名不清楚。”
让人质疑:值班人员打电话过来并且介绍半截话语被打断的人员,在值班室不知道姓名能够说的过去吗?这到底在掩饰着什么?就让记者想到当时矿区附近村民和矿工说这些矿山在深山里,社会关系非常复杂,地方政府与企业互相勾结、拉帮结派、欺上瞒下、横行霸道、胡作非为、无法无天的真实情景再现。
安全无小事,事故大于天,作为灵宝市与阳平镇政府对这样的安全事故无所事事,怎能监管安全生产?如此管理,企业会不隐瞒不报吗?但愿此事能够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重视,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链接:关于瞒报处理的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报告,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两小时之内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一般事故 ( 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需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至 100% 的罚款。《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六章第 19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 92 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