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杨国*,男,今年56岁,原住淅川县马蹬镇石桥村,现在移民至社旗县桥头镇石桥村。
淅川县马蹬镇石桥村属丹江大观苑开发旅游景点区域,本人于2008年持建房规范手续在本黄家山建了一座钢混结构二层楼房,面积约280平方米。2010年,我家被村里确定外迁移民户。我于2011年6月搬迁至社旗县桥头镇石桥村。
2010年11月8日,马蹬镇政府决定实施石桥村生态移民项目,与刘沟组村民韩金*签订协议一份,其中约定,“鼓励刘沟组大观苑内移民主动与本村外迁移民协商结对,允许石桥村外迁移民将线上房屋在村委监督下,有效转让给刘沟组大观苑内移民迁出后居住。”还有一条,“刘沟组大观苑内村民要主动与出县外迁移民写上购买线上房屋。在库底清理中,予以保留,不作拆除,归个人永久使用。”韩金*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我的房屋,并于2010年11月12日与我签订协议一份,房款已付清。
韩金*年事已高,去年到湖北儿子家养病,所以屋内留有她的床上用品、伙房餐具等,我还存放有2张床、一组沙发等物品。
今年正月,我听说马蹬镇政府发出通告,要在正月18开始拆除外迁移民的房屋。我便立刻赶回去,于正月十七找到镇政府,找工作人员,都是互相推诿。正月18晚上7时许,镇政府人大主席孟*带领20余人,到我房屋处。我拿着协议书与之理论,孟*说,你提的几个问题没有一点理由,根本不存在,我给你否定,你不服可以去告吧!
不容辩解,也不给我搬出屋内物品的机会和时间,就指挥对我的房屋实施强行拆除。我的妻子当时还在二楼休息,我大声呼叫,妻子才从屋中飞快跑了出来。在这群人的野蛮拆除下,我的房屋最终在夜里12点成为废墟,一片狼籍。
正月20,我电告韩金*,向她说明了房屋已被政府强行拆除的前后经过。她执意要我赔偿她的损失。这场房产纠纷,责任应归马蹬镇政府承担。
我们移民舍小家、为大家,难道政府对已迁出的移民就应该用这种粗暴的行为?我要求马蹬镇政府立即赔偿我各项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