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李少先,男,1926年5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退休职工,原籍南阳市,现暂住南阳市宛城区公议门。
我要反应的问题是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人员渎职、不作为的事实。
我的要求:要求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对我已申请执行二年有余的案件尽快执行。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与诉讼中的被告李少亭,李少富侵权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2008]宛龙梅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李少亭、李少富停止侵权,将原告李少先五间房屋恢复原状并予以归还。”同时在判决书中申明“.........恢复原状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李少亭承担。”判决时间是2009年8月14日。
在本判决生效之后,李少亭、李少富二人并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中的义务,没有把我的5间房屋恢复原状归还我。我便于2009年8月底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时至今日已二年有余,仍然得不到执行。我现在已经80多岁了,体弱多病,整天过着有家不能归,有房不得住的漂泊日子,真不知道往下的日子该怎么过。
我认为,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在执行该案中有以下不妥之处:
一、不按法院判决书判决的内容执行
在执行该案中,执行法官说:人家房子盖起来了扒了就要赔偿并且按市场价赔偿。此种说法是完全站在对方立场上的错误说法。因为该判决书第3页说:“诉讼中本法院曾明确告诉被告李少亭停止盖房,如继续建房所造成的损失自负。但该被告并没有停止,致使建筑三层房屋已竣工使用,故因恢复原状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李少亭承担”(见该判决书第3页)。判决书已明确恢复原状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李少亭承担,执行法官在执行中却叫我承担并且按市场价格承担对方的损失,不同意就一直拖着不给执行,不知他们依据的是什么。这就是该案已拖了二年不给执行的一个原因。
二、执行法官不积极主动地依法执行
该执行案件并不是执行中的疑难案件或被执行人无偿付能力的案件,只要执行法官真心愿意执行,绝不会拖至今日已二年多得不到执行。因为执行法官除了消极应付外,我(申请执行人)已80多岁,一无经济实力,二不在本地工作,无社会关系,这类能调动某些执行法官执行的积极因素都不存在,所以该起简单的案件久拖执行不了。
尊敬的领导,法院审判法官秉正执法,李少亭、李少富侵占我的房子宣判给我,我表示感谢,但执行法官对这起不算困难的案件已执行二年了,至今没执行终结。我已八十五岁有余,有家不能归、有房不能住,我已无信心等到卧龙区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在我有生之年给我把房子执行回来,叶老归根,请求上级领导看在我是个八十五岁的可怜老人,帮我主持公道,还我公平正义,不胜感激。
此致
反映人:李少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