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叫李建功,男,汉族。关于我曾于1998年涉嫌故意伤害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一案。十余年来,我一直申诉和反映,但毫无结果,使我蒙冤受屈至今,我认为这是天大奇冤,甚至比窦娥还要冤。为此,特向上级领导反映,请为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事实经过是:1998年1月12日晚9点钟左右我和刘新祥、王新路三人回家,路过刘书印开办的汇源酒店门前,有人提议再吃点饭。于是,我们三人便进入汇源酒店,我坐在门口的沙发上,刘新祥、王新路到吧台让安排房间,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刘书印便指使酒店人员按响警铃,召集二十多人手持棍棒对我们进行疯狂毒打,直至无法动弹,而刘书印去恶人先告状,称我们三人到酒店闹事,我将其我睾丸踢伤,并与个别干警勾结,买通县委某领导给检查机关施加压力,经四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但仍起诉。商水县人民法院无视证据不足,但仍起诉。商水县人民法院无视证据不足且刘书印的轻伤已被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的法医技术鉴定书否定的事实,仍以故意伤害罪为由,判处我三年有期徒刑。我上诉后,周口中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知为由,对我取保候审。一年后,却又将我收押并维持原判。我认为我是无辜的,是被冤枉。我并没有踢打刘书印,其证据均系为证。相反,我们三人均被刘书印打成轻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但其至今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公安侦查起诉阶段,刘书印都说,反映人都是从后踢中睾丸,检查多次补充退卷后,要求公安查清反映人怎么可能从后踢中睾丸?公安侦查人员又把从后踢中睾丸改为从左前方踢中睾丸,案卷中有重大明显涂改痕迹,请调阅案卷,就真相大白了。周口中级法院(1998年)周口法技鉴字190号法医技术鉴定书认为:刘书印右侧睾丸鞘膜积液与98年1月12日发生争执无明显结果关系,其积液符合慢性炎症引起的病理过程。2007年,刘书印因妨碍执行而被拘留,其又以右侧睾丸鞘膜积液为由做了轻伤鉴定,企图讹诈法院执行人员,但未得逞。关于本案,十余年间,我一直申诉、反映不断。2000年,在我服刑期间即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因刘书印拒不在场进行重新伤情鉴定而搁置。我又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至今仍无结果。现在,我被这一个冤案压的几乎喘不过气来,几欲轻生。为此,向上级领导反映此事,请求帮我早日洗刷冤屈,撤销错误判决,还我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