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本社记者曾到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对当地一起百亩耕地被占用,变为“商业街”的事件进行调查,并公开报道了此事。报道发出后,各大网站纷纷转载。这起事件的核心就是,百亩耕地开始是被一个叫贾铁民的村霸强租,一年后在镇政府与贾铁民之间签订了一纸协议后,该土地尽然蹊跷的成了合法使用。
羊册镇基本农田保护图
土地先被强占 政府再下批文
2009年4月8日,村霸贾铁民带着一群人来到下陶村委闫庄村小组村民李海友、杨留成等人的耕地上,说村民的耕地已被他租用,期限50年,每亩每年给540元,村民必须签字领钱。在村民拒绝他的要求后,他指挥人对村民进行殴打,并用铲车把一些正在耕作的村民挑起。面对村霸的强租行为,村民并未屈服,而是选择上访。接到群众的举报后,当地政府曾出面制止,责令贾铁民复耕土地。
然而,到了2011年4月,羊册镇政府却声称,河南省政府下发了批文,将这块土地改成了建设用地。这份编号为豫政土[2011]261号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泌阳县2010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中写到:同意泌阳县征收羊册镇等3个镇羊南村羊南组等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12.3521公顷、其他农用地1.5929公顷,共计13.9450公顷(其中耕地12.3521公顷),作为泌阳县2010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被占地村民申诉状
政府批文遭质疑 土地差价去何方
就是这份被镇政府当做“挡箭牌”的批文,也引发了更多的质疑。首先,批文下发的时间为2011年4月17日,而贾铁民强租强占土地建商业街的行为早在2009年就开始了,比批文下发时间提前了两年多。
其次,有村民反映,批文附件《泌阳县2010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明细表》被偷梁换柱,批文本是用于泌阳县30个乡镇的街道建设用地,并不包括基本农田。
相关情况还需要进一步证实,但记者看见的批文附件确实存在瑕疵,上面连河南省人民政府的盖章都“遗漏”了。并且,当村民到泌阳国土局提出要复印批文时,遭到国土局工作人员的拒绝。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土地批文并不是绝密文件,况且内容又存在争议,泌阳国土局为何不及时公开批文,澄清事实?
另外,关于土地征收的价格,羊册镇政府仍拿出豫政土[2011]261号批文,说土地赔偿金是每亩每年540元。然而,批文中却明确强调: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据了解,闫庄村民的农田全是一级耕地,如果收成好,每年每亩地收入能达万元左右。如果按《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标准,这些耕地的土地补偿金应该是6万元至10万元,再加上4万元至6万元的安置补助费,农民应该拿到10万元至16万元。而贾铁民以一亩每年540元强租村民土地50年,村民只能拿到2.7万元。相差约7万元至13万元。此外,该县国土资源局曾对耕地进行评估,称每亩农田的出售价格能达到40万元。巨额的土地差价最终流向何方?
正在建设的沿街商住房
违规违纪不纠正 却签招商合同书
2011年4月19日,闫庄村民再到省信访局、国土资源厅反映情况,国土资源厅指出:镇政府以租代征占用耕地100余亩搞开发是镇政府的违规违纪。
然而,在2011年6月4日,镇政府公然与贾铁民签订了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上甲方为羊册镇人民政府,由镇长赵传奇签字;乙方赫然写着泌阳县羊册镇“平安街”,由贾铁民签字。合同规定,甲方负责为乙方征土地76亩,由乙方承租使用,经营管理,使用期限50年,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租金每亩人民币11万元,总额836万元。甲方保证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无任何争议,出路无任何争议,如有争议或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这份合同,将一个村霸的违法强租行为变成了“合法”征用。
道路两旁商业房
落实耕地保护政策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温家宝总理在年前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提到,不能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总理的话音言犹在耳,但各地野蛮征地的事件仍不断发生。归根结底,是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政策没有落到实处,地方政府一味追求政绩,置农民的利益于不顾。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但规定中,农民并不能自主处分土地,地方政府随随便便就可以取消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将土地由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地方政府所有制”,来占有土地增值后的大部分收益。更有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或是为了政绩,或是为了个人利益,和开发商勾结起来,欺诈失地农民。而当失地农民大量出现,又不能被城市吸纳时,势必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法律应该加大对非法强租强占农民土地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并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按照土地增值后的市价提高对农民土地补偿标准,并做好失地农民再就业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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