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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蔡县检察院明目张胆制造冤案

河南省新蔡县检察院明目张胆制造冤案
  发布日期:2012-2-24  查看次数:2609  来源:河南
 
 
河南省新蔡县检察院明目张胆制造冤案
我叫杨洪锋,又名杨保平,男,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棠村镇,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05102559.我向你们反映一下我个人所经受的不白之冤: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爱民和新蔡县人民法院的某些法官在办理我的案件中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交易,故意“提供伪证,捏造事实,栽赃陷害”,在公认的事实面前不以法律为准绳胡乱判案。后来我又向县法院申诉,也是出于那些不可告人的交易,官官相护,对我所提供的铁的证据置之不理。
     我2000年至2005年3月5日代理新蔡县棠村镇任小寨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2005年3月6日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2006年2月20日,几名不明身份的人,把我骗到新蔡监狱。从此以后,我便蒙受了侵吞公款的不白之冤。
下面是我向你们陈述的几点事实:
    1、他们在没有证据显示我犯罪的情况下,就将我先收监,后查办。
    2、我入狱当天,他们就抓几名村委干部,威逼诱供。
    3、我入狱8天,未经过法院判决就擅自罚款我30000元,罚单上摁指纹和签名均不是我所为。当日又抓来几名本村委干部胁迫,他们说:“谁不说出交给杨宝平多少钱,谁就和杨宝平一起坐监”。然后对我村委挨户调查,又到温州、路桥、利水、永康、焦作等外地寻找我村委外出打工人员,非要询问处这些人是否曾经交给我多少款。可惜调查多日也没有查出我任何贪污、侵吞社会抚养费的款项。调查无果后又不择手段、百般刁难,想让我认罪,说可以判缓刑,早点回家。又叫棠村镇中学梁校长到监狱劝我认罪,我无罪,当然不会认罪,我坚决回绝了他们的无理而可笑的要求。检察院的徐爱民、赵辉狗急跳墙,当时亲口对我说:“你没罪,我们就有罪,放了你我们就得进监狱,我就故意整你,你对我咋办不了”。一个执法人员气焰嚣张到如此地步,让人震惊。在没有什么证据情况下,徐爱民就2002年至2003年我村委上缴镇财政所的社会抚养费对我进行起诉,对我的笔录自编自写,连指纹与签名都是替代我。
    4、起诉我侵吞社会抚养费22914.50元。我的辩护人冯国均(河南济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当庭出示证据、证言、录音,法院都说是违法取证,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无果,他们串通一气多次找我劝我签字认罪,我坚决不向他们妥协,最后是强行判我一年,我对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决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驻马店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检察院让监狱一位姓朱的领导来找我,劝我打消上诉想法。法院赵广还来监狱和我说驻马店中级法院打电话让和我商量,维持原判,问我是同意?可笑啊,执法之人象法盲一样,难道法律也可以商量吗?所有来劝我认罪的人都被我一一骂回去,我相信正义肯定能得到伸张,我的清白终有一天能得到洗刷。驻马店最终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新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的判决(2007)121号判决和(2006)157号判决如出一辙,除了将原判中的侵吞数字和刑期变动一下(即原判中的数字22914.50元改为19860.50元和原判中“有期徒刑一年”改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余原本照抄。
     当我收到(2007)121号判决时,我已经被超期羁押两个多月。出狱后,我到棠村镇财政所的电脑中拉出了公款上交的铁的证据,同时,我还找到了交款群众手里的票据。这些证明足以说明当初他们在法庭上所出示的全是伪证。检察官在棠村财政所提取证据时,故意用手工抄写,故意漏掉2002年2003年2004年村委上交到棠村镇财政所的三大笔交款项目,以便栽赃与我。当我把这些铁的证据(包括有关人员的证言)交到县法院立案庭要求听证后,他们却不立案,理由是“不属于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不能推翻原定罪量刑,本院不采纳”,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用意何在!
当我要求鉴定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徐爱民在办理我的案件中所造的假笔录上的指纹时,立案厅说“咋不提前去做”,意思不言自明。我把我村委100多名群众签名和十多名党员联名材料上交新蔡县人民法院,要求县法院重新立案时,他们竟然对我说:现在的党员不值钱!这就是新蔡县的法律、检察机关!真是验证了老百姓的顺口溜“县检察院一手遮天,县法院无法无天”!
     因为已经关押取证有一年之久,所以宣判后很快我就出狱了,我倒镇财政所提出来2002年到2003年上交镇财政的社会抚养费款数票据(检察院的证据是手写的,我提出的是镇财政所电脑打印的),然后向新蔡县法院申诉,县法院立案庭开听证会,我的律师当庭出示了证据,法院立案庭无法推翻,会后姓石的女法官说:“杨宝平,这件案子立案性很大”,检察院公诉人徐晨说:“这件案子的确有问题,就是杨宝平脾气太坏”。我的律师说:“脾气与案件有关系么?”,整个对话可笑无理之极。后来驳回了我的申诉,说管不了,让我到中级法院申诉。当然,他们串通一气,我的申诉肯定是被强硬驳回的,中级法院立案庭驳回通知书和县法院驳回通知书上都没有任何负责人的签名,对于这明显的冤假错案他们肯定不敢在通知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办案人员有法不依、有案不立、执法犯法是对社会秩序有最根本、最直接、最具破坏性的影响,执法败类的社会危害性之大,远超于普通犯罪分子。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因为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所以我以实名来揭露这个事实真相,我希望有关领导以及正义人士能看到我的冤情,帮助我,还我清白,惩恶扬善。
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惩治邪恶,不容许犯罪存在,更不容许“执法犯法、渎职枉法”的腐败分子败坏党和国家法律尊严与神圣!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和新蔡县人民法院的某些人身为执法者却置党纪国法伦理道德不顾,同流合污,互相包庇,持强凌弱,还配不配在检察官前面和法官前面加上“人民”二字。正义何在,国法何在!
     另外,我需要补充的是:起诉我侵吞的每一款项,都上交到了镇财政。村委账目每年都有记录,并且是一年一本账目。而他们办案后,换成假账本,四年的账目在一个账目本上,竟然不足10页,假账中矛盾百出。在我入狱后三天,竟然有人向我家里人要3万元人民币,说交了可以放人,我家里人东挪西借才凑了1万元,有位检察官许诺说可以判三缓四,后来我家里人上告到省里,他们又把钱退了,我有手机通话录音。
我申诉律师:郑德志
手机号13966587652
芳瑜
手机号13965745765
我本人杨洪锋,手机号:1384962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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