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何天华 通讯员 张晓敏
日前,云南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结合省情实际,制定出台《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对容错纠错的原则、对象、条件、情形、程序等进行细化和明确,并提出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和纪律要求,探索建立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的容错纠错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在系统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
《办法》严格对照现行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设置了容错的4种前置性条件。把主观上出于公心,没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等4种情况设置为容错的必要条件。在符合容错条件的基础上,《办法》明确可以容错的6种具体情形,设置兜底条款,合理确定容错纠错的界限。对在处置突发性事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工作中,以及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努力探索创新时,什么“错”能容、什么“错”不能容,划出了具体红线。
“为实现精准容错,防止执纪执法粗放化和责任追究简单化、片面化,我们广泛收集各类容错纠错案例,提炼各类典型案例特点,将其具体情形归纳总结到条款中。”云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的6种具体容错情形,均能在现实中找到实证性案例,这些情形也是在工作中容易出现偏差或失误的地方。同时,严格规范操作程序,确保执行到位,使容错纠错真正发挥效力。《办法》遵循严格程序、审慎操作、集体决策的原则,对容错工作的启动、调查、认定、反馈四个程序的具体操作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容错不是最终目的,重点在于总结经验教训、堵塞制度漏洞。《办法》对容错进行细化明确的同时,也对纠错改错机制进行了规范。要求对已经出现的偏差失误,及早纠偏、及时补救、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同时,帮助干部从思想认识、能力水平等方面找原因、补短板,让干部举一反三、避免犯错。
“为防止出现纪律松绑等问题,我们坚持容错工作必须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精准把握容错适用情形,对以容错纠错规避或者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在容错纠错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失职渎职、纵容包庇等行为的,将严肃问责追责。除应该保密的情况外,要求予以容错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加强了对容错工作的监督。”云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下一步,云南省纪委监委将总结提炼一批示范性强的容错纠错典型案例,突出以案释规,结合近年来该省容错纠错的实证性案例,对《办法》进行宣传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