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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驾车被撞后索要万元车辆贬值费获赔

  发布日期:2012-8-24  查看次数:2150  来源:扬子晚报
 
 
   撞坏了别人的车,一般都是走个保险把车修好就完事了,很多人都不会想到再去主张车辆贬值费用。但近日,南京市溧水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索要“车辆贬值费”的案件,当事车主周女士在车子修好后,又将对方车辆所属公司告上法庭,索要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费用一万余元。溧水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去年8月19日,达明公司驾驶员陈刚开着大货车来到了溧水县城一处十字路口,闯红灯撞上了市民周玲正常直行的车子,将车头部分撞得面目全非。万幸的是,周玲和车上的家人只是受了点伤,并无大碍。事发后,经交警勘查,陈刚负事故全责。随后,双方便进入了理赔程序。经定损,周玲的私家车损失50600元,达明公司随后支付了这笔费用。

  虽然车损得到了弥补,但周玲并没有善罢甘休。她又将陈刚、达明公司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了南京市溧水县法院,她认为,这起事故中,自己的私家车因交通事故严重受损,虽经修理,但其性能已无法恢复,存在贬值情况,要求达明公司给予赔偿。经周玲申请,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周玲的私家车贬值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结论为小轿车的贬值损失为10980元,周玲为此支付评估费1750元。周玲请求法院判决达明公司支付贬值费及评估费。

  法庭上,三个被告对周玲的诉请都不予认可,认为不存在贬值损失的问题。溧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车主的实际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肇事者应当对其予以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财产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为恢复原状,对此的理解不仅应当包括财物外观使用功能的修复,还应当包含其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因此,应当将修复费用及修复后的车辆贬值损失一并计入赔偿损失范围,才能与恢复原状的赔偿原则相吻合,故判决达明公司应赔偿原告周玲车辆贬值损失10980元、评估费1750元。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车辆贬值费也称车辆隐蔽价格损失、车辆毁容费、车主精神损失费,是由汽车作为一种机械构造物本身的物理属性所决定的。正常使用情况下没有发生事故的车辆的价值,与车辆受损经修理可恢复使用功能后的实际价值,这两者价值之差即为车辆贬值损失。车辆贬值费包含两块,一块是物的本身价值的流失,另一块是汽车使用人的心理状态的失落,就如同房子发生火灾、家电被维修过、衣服破损后修补一样,车主会产生倍感挫折、纠结的心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支持,能够提高公民驾驶道德和责任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朱道海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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