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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围殴3名小偷致1人死亡

  发布日期:2012-5-21  查看次数:2721  来源:兰州晨报
 
 
     前不久,3名窃贼在西固区汗水川村盗走一辆摩托车逃离时,被5名当地青年追拿控制后遭到群众围殴,其中1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打死小偷属正当防卫,是伸张正义。法律界人士指出,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同时又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1:率村民打死小偷 村委会主任终审领刑5年

  2002年10月7日凌晨,因村里出现小偷,西固区岸门村数十名村民在村委会主任陆某带领下,搜索抓住两名小偷后关进村里娱乐室进行“审问”。其间,一小偷用耙子将一村民打伤,义愤的众村民拥上前将该小偷殴打致死。卢某等5人因故意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13年至7年不等徒刑,同时向受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经上诉后,省高院依法改判,其中主犯陆某被改判5年有期徒刑,其他从犯分领缓刑。

  案例2:正当防卫刺伤小偷 农家老汉被判不担责

  2003年5月28日,年过花甲的河南农民刘老汉发现自家牛圈里有窃贼,搏斗中,刘老汉夺过小偷的匕首并刺伤了对方手臂。随后,小偷被村民抓获扭送到派出所。事隔2个月后, 小偷王某家属以刘老汉侵犯了生命健康权为由诉诸法院。原来,小偷被刺伤住院一月有余,花医疗费4000多元。法院判决刘老汉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盗牛贼因刘老汉正当防卫受伤,医疗费用应自己负责,遂驳回小偷的诉讼请求。

  案例3:围殴“小偷”惹命案 “见义勇为者”涉罪被捕

  2011年10月28日下午3时许,西固区男子孙某在西固区汗水川村朋友经营的网吧里维护电脑,听到抓小偷的呼声后,孙某等5名青年抓住一人后报警。不料,围观群众一拥而上对挣扎反抗的男子施以暴打。随后,被抓男子的两名同伴赶来相助,结果也遭到村民们围殴,其中1名疑似小偷被活活打死,目前5名青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邵华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立军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剑明

  主持人:打伤或打死小偷后果如何承担?法律上对此作何规定?

  邱剑明:这类事件中,对打伤打死小偷的行为引发人们热议,其焦点是对该行为是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还是刑事犯罪的讨论。首先我们要了解正当防卫的定义。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上述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就正当防卫。刑罚同时也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邵华:案例2与其他案例的结果之所以存在较大反差的原因,则是对待小偷的客观行为和最终后果上。我们看到,偷牛贼的行为显然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当被刘老汉发现后,王某为了逃匿而用匕首向刘老汉刺去,刘老汉与之搏斗反击时刺伤了小偷。根据关于正当防卫的条件,刘老汉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为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28条之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刘老汉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王某所花的一切住院费应由自己全部负责是正确的。

  主持人:案例3中,捉拿小偷的青年最终涉罪身陷囹圄也是倍感委屈,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贾立军:关于什么是见义勇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目前还没有作出相关定义。就连见义勇为的概念也没有清晰的界定。

  为此,一些地方法规就对见义勇为作出了界定。比如,《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就将“见义勇为人员”限定为:“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这种规定很有代表性。几乎所有的地方法规中都将“见义勇为”与为“社会治安”作贡献挂了钩,这里的见义勇为往往被限定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据了解,我国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规包括:31个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的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不过,各地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和保障措施差别很大且都存在不足,造成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省市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的情况。

  主持人:不论正当防卫还是见义勇为,都要掌握一个“度”。从案例1、2看,掌握这个“度”是不是很难?

  邵华:从我国传统思想和观点来看,小偷是可耻的,如同“过街老鼠”,轻则应遭众人唾弃,重则挨顿暴打,这几乎无形中为“以暴惩偷”盖上了“合法”的印章。人们嫉恶如仇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不是就此可以任意地处置,而是要由司法机关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处置。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或者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候,应掌握一个必要的限度,这种限度应该是在一个合法的范围之内。案例3中,盗窃这个行为已经发生完了,并不是进行当中的不法侵害,孙某等人前期的追拿行为应当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行为人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应该扭送到司法机关处理。

  贾立军:这种见义勇为往往是群众性的集体行为,在一种群体激愤情绪之下,要掌握实施见义勇为的度的确是非常困难的。抓捕逃犯,或者抓捕正在犯罪的嫌疑人,能够将其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就行了,如果把他打死了,就明显地超过这个度了。事实不止一次地证明,“以暴惩偷”,任意对他人采取损害人格、束缚自由的强制性行为,不仅不能达到“浪子回头”的效果,反而会减退法律在大众心中的威严,进而放纵群体性的非理性情绪,造成社会的无序。国家赋予公民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权利,但不是说,由于见义勇为,对于一切的犯罪行为都格杀勿论。如果见义勇为中造成了重大伤害,或者违背了法律规定给予他的权利,同样也应该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邱剑明:案例3中的5名青年为了防止他人财产被盗,积极努力追赶小偷,这种正气值得弘扬。但是,在生命与财产之间需要选择的时候,应该树立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也就是说,保护自身和财产不受侵害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果权益遭到些微侵犯,大家都采取极端暴力手段去解决,产生的后果将更加恐怖。如果在紧急的情况下,遇到了可能存在极端危险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公民自己不要轻易地采用很极端的方式对付他,有时仅有良好的动机和愿望不一定导致良好的结果。比较好的做法是向警方报警,如果在报警的同时,又能始终跟着这个人,掌握他的去向,或者召集更多的群众来控制其逃离,从而协助公安机关的抓捕,这样可能更合适。见义勇为要有勇气,有谋略,但还要有度,有勇有谋有度,公民才能很好地见义勇为。

  主持人:案例1、3的结果,相信许多善良的市民都会感到惋惜。

  邵华:是的,用一句话来概括此类事件的话,那就是:情可宥,法难容。所谓情可宥,就是指他们打死小偷的出发点是见义勇为,是为制止消除犯罪,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受侵犯而作出的行为。这在道德道义上是占上风的,其行为和精神也是可嘉的。法治社会需要的就是这种正义感和与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作斗争的公民。他们的行为既符合社会的主流道德要求,也符合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倡导。但是,法治社会也要求任何公民的行为都要保持在合法的限度内,特别是可能对他人身体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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