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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卖房后又过户他人 因价格过低被定恶意串通

  发布日期:2012-5-14  查看次数:2463  来源:法制晚报
 
 
   房主卖房后反悔趁没过户又与他人签合同

  因价格明显过低一审被认定恶意串通

  房屋网签合同首次被判无效

  房主李先生一房二卖,并与第二购房人宁女士办理了过户手续,结果惹怒了第一购房人刘女士,刘女士为此将李先生与宁女士一并告上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先生与宁女士所签的网签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故判决该合同无效。

  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双方之间的网签合同。

  记者今天获悉,该案目前进入二审程序,双方上午被约至二中院谈话。

  ●提起诉讼

  卖房后还没过户房主又签卖房合同

  刘女士起诉称,2009年6月30日,她以总价款400万元的价格从李先生手中购买了位于东城区新怡家园的一套单元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刘女士先行支付定金20万元。

  李先生在2009年7月7日将房屋交给刘女士,刘女士将房屋装修后搬入其中居住。2010年10月29日,刘女士催促李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此时李先生明确表示,由于房价上涨,因此不愿意再将房屋出售给刘女士,并要求刘女士腾房。

  刘女士随即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情况,得知李先生已将房屋转手卖给了另一位买家宁女士,并且已与宁女士办理了房屋过户。

  刘女士认为,李先生与宁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产权转移,明显属于恶意串通。

  李先生辩称,虽然的确是刘女士先买的房子,但需要办理贷款才能支付房款。而宁女士可以随时支付房款,两者相比,他才将房屋卖给了宁女士。而宁女士也否认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一审判决

  恶意串通明显网签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2010年11月李先生与宁女士签订的《经纪成交版合同》(即网签合同),双方约定购房价款为125.80万元,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李先生与宁女士之间的网签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明显,因此判决该网签合同无效。

  ●最新进展

  两名被告均提出上诉

  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与宁女士均提出了上诉。

  宁女士表示,她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房产,不存在任何过错。她的代理人京华律师事务所的王兴华律师表示,仅以网签合同的价格确定李先生与宁女士存在恶意串通是片面的。

   “网签合同填写明显低于实际成交的房款价格,已经是一个惯例,几乎所有二手房买卖都如此运作。”王律师说,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网签合同价格只要不低于北京房屋买卖指导价格即可,因此法院推断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缺乏依据,属于无理推断。 文/记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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